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做好工商登记工作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5〕39号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先照后证”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构建市场监管新格局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此项改革,国家工商总局、市政府近期分别印发《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先照后证改革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现将上述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一)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除上述目录公布事项以及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外,其他审批事项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二)市场主体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涉及《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规定内容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审批部门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具体工作按照《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执行指引》执行。
(三)经营项目属于前置审批事项的,其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注明的有效期,应当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项下记载。
二、做好“先照后证”事项工商登记和许可审批衔接
(四)实行法定代表人承诺制度。各类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中注明“对依法需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之前不开展该项目的经营活动;在获得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署申请书,承诺守法合规经营。
(五)实行“先照后证”经营项目规范登记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先照后证”事项经营范围表述用语规范,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先照后证”事项的调整,动态管理《“先照后证”事项经营范围登记暂行规范》。
(六)实行“先照后证”事项明示制度。为提示市场主体依法办理许可审批,增强营业执照的公示效力,降低交易风险,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项下标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内容。(“×××、……”指“先照后证”事项)
(七)实行照后提示制度。对“先照后证”市场主体,在发放营业执照的同时发放《先照后证审批事项提示单》,提醒市场主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必须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先照后证”事项经营活动。
(八)实行“先照后证”事项前端服务制度。各级登记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许可审批部门开展宣传引导,采取现场发放、网上公示等方式,协助有需求的许可审批部门将“先照后证”事项的办理条件、标准、程序和时限等内容提前告知市场主体。
(九)实现“先照后证”改革和首都产业负面清单管理有机衔接。调整为后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属于“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应当优先按照禁限目录的要求严格执行。同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北京城市战略新定位和非首都功能疏解、产业优化转移的需要,凡经营项目涉及环保审批的,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手续
(十)进一步下放登记审批权限。不再按照注册资本规模划定登记管辖权限。除下列企业由市局登记外,其他企业均由住所所在地区县分局或市局派驻分局人员登记:
1。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登记的中央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企业;
2。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4。企业集团;
5。市商务委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市商务委批准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的店铺除外);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7。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8。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9。期货经纪机构、投资基金(不含基金管理公司)、母婴护理企业、煤矿、交易类企业(含交易类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