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府〔2002〕2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1〕108号规定,继续有效,其中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2012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我市城镇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主城九区及双桥区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功能,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住房救助。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工作;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住房的建设、筹集及廉租住房、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等工作;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区廉租住房保障机构负责编制本辖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计划、财政、民政、公安、物价、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两种保障方式。
   (一)实物配租,即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政府以低廉的租金向其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普通住房。
   (二)租金补贴,即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家庭,均可向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三代同堂的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取得我市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市实际居住;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七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应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持下列资料向户口所在地区的廉租住房保障机构提出: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四)现实住房情况证明。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标准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口、住宅使用面积、家庭收入等方面的审查工作:
   (一)申请家庭的户口以公安部门制发的现有户口簿为准,且户口从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无分户、合户的情形。
   (二)家庭人口按在居住地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的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实计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1.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他地方、在他处有住房的;
      2.亲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或寄住的;
      3.将户口从他处迁入且在他处另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4.其他不能计入的家庭人口。
   (三)对现住房按以下方式认定:
      1.没有住房和租赁私房的家庭均按无房户对待;
      2.租赁公房和拥有自有产权私房的家庭按现住房计算使用面积。其中住房阁楼高度不到1.2米的不计算使用面积;1.2米到1.7米的对折计算使用面积;1.7米以上的全部计算使用面积;
      3.有多处住房的,应将多处住房合并计算使用面积。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应在申请家庭的居住地范围内公告。对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对有异议的,试点区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且对登记的家庭提出具体的保障方式,同时将全部登记名单报市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


  第十条 对已登记的家庭应结合其住房困难程度,按照申请的先后或者摇号、抽签确定的顺序轮候。


  第十一条 对经轮候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权利的家庭,按以下规定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一)实物配租。即按每人使用面积10平方米计算,配给合适面积的廉租住房,其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部门共同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租金补贴。即按每人实际使用面积与10平方米之间的差额计算补贴面积,所租房屋地区类别市场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每月每平方米补贴租金标准,补贴面积与每月每平方米补贴租金标准的乘积即为每月租金补贴总额。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金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元。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必须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所租房屋租金超出补贴额度的,超出部分由自己承担。


  第十二条 实施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户口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交纳租金。实施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租赁行为发生后,应与住房出租人签订《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经户口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并凭已登记的住房租赁合同与出租人一起领取租金补贴,租金补贴发放给出租人。实施租金补贴的家庭签订《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后,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未落实租赁房的,作自行放弃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因正当理由放弃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权利的,应当重新安排轮候;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放弃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权利的,应当取消其轮候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