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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2006)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2006)
财会[2006]1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006.11.6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2006)

一、或有事项的特征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一)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是指或有事项的现存状况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客观存在。

比如,未决诉讼虽然是正在进行中的诉讼,但该诉讼是企业因过去的经济行为导致起诉其他单位或被其他单位起诉。这是现存的一种状况而不是未来将要发生的事项。未来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经营亏损等,不属于或有事项。

(二)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是指或有事项的结果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或者或有事项的结果预计将会发生,但发生的具体时间或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比如,债务担保事项的担保方到期是否承担和履行连带责任,需要根据债务到期时被担保方能否按时还款加以确定。这一事项的结果在担保协议达成时具有不确定性。

(三)由未来事项决定,是指或有事项的结果只能由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

比如,债务担保事项只有在被担保方到期无力还款时企业(担保方)才履行连带责任。

常见的或有事项主要包括: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承诺、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环境污染整治等。

二、或有事项相关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的条件

本准则第四条规定了或有事项相关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应当同时满足的条件: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企业没有其他现实的选择,只能履行该义务,如法律要求企业必须履行、有关各方合理预期企业应当履行等。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通常是指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 履行或有事项相关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通常按照下列情况加以判断:

结果的可能性           对应的概率区间

基本确定           大于95%但小于100%

很可能             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

可能               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

极小可能           大于0但小于或等于5%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计量预计负债金额时,通常应当考虑下列情况:

1.充

【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法规
【会计处理】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