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扬尘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津建质安[2017]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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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管委会规建处,各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防范和遏制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有效控制施工扬尘,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现对2015年9月我委印发的《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办法》津建质安〔2015〕355号文件进行修订,对原《办法》中工程项目安装视频扬尘监控设备的规模、工期等限定条件进行了删除,要求全市新建工程项目均需安装视频扬尘监控设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扬尘监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防范和遏制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有效控制施工扬尘,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视频扬尘监控是指应用信息网络对施工现场作业面、大型机械设备使用、大气扬尘监测及现场管理等进行实时图像、数据监控及超限报警,实现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扬尘治理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扬尘监控系统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质安监管机构”)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视频扬尘监控系统的应用管理;负责对施工现场视频扬尘监控超限报警的处置管理;负责制定与视频扬尘监控相关的技术要求; 负责指导区县施工现场视频扬尘监控系统的建设。
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的视频监控和监管信息纳入市级监管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市级监管信息平台设在市质安监管机构。
滨海新区和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滨海新区和“远郊五区”质安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区级监管信息平台,并与市级监管信息平台联网,保证数据实时传送。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建和在建工程,在施工期间均应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备。
(一)房屋建筑工程;
(二)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三)市政道路桥梁工程;
(四)地铁轨道交通工程;
(五)城市综合管廊工程;
(六)其他需要监控的工程。
第五条 施工现场下列部位应当实施视频监控:
(一)工地主进出口;
(二)大型机械设备;
(三)工地制高点;
(四)施工作业面;
(五)材料加工区;
(六)其他需要监控的部位。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施工现场实施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超限报警的费用。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按照计价依据单独计取,此项费用不得作为竞争费用。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现场视频扬尘监控设备的安装、传输、运行及维护管理。
施工现场无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现场视频扬尘监控设备的安装、传输、运行及维护管理。
第八条 工程施工前,施工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