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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2〕16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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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

  (一)各地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区域,积极建立自然保护区,继续完善森林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布局,将河湖、海洋、草原生态系统、小种群物种及自然遗迹的保护作为重点,进一步提高自然保护区总面积占全省面积的比例;同时要按照自然地理单元和物种的天然分布情况,对辖区内已建自然保护区进行系统整合,优化自然保护区的结构和布局,积极推动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在2014年底前编制完成本级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

  (二)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组织辖区内省级、市级、县级(以下简称地方级)承担自然保护区管理职能的机构,做好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线和功能分区开展核查和确认工作,并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主管及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后予以发布。范围、界线和功能分区的核查确认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并确保自然保护区内土地权属明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功能区合理。在核查和确认工作中,严禁借机撤销自然保护区或缩小自然保护区的范围。

  二、严格自然保护区调整程序

  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确须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应在确保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从严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应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环境保护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报环境保护部及国务院相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严格限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

  (一)自然保护区属禁止开发区域,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进行的旅游开发建设必须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要求并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严禁未批先建,要遵循“区内旅游,区外服务”的要求,确定合理的游客总量,合理设计旅游区域与线路,防止过度开发对生态、资源和景观造成影响和破坏。

  (二)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分别在2012年11月底前、2014年10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国家级、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探矿和采矿情况排查及违法违规活动的清理工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于2012年底、2014年底前对各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探矿采矿排查及清理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汇总报环境保护部。

  四、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监管

  (一)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委托有环评资质并具备自然保护专业方面技术力量的单位,编制生态环境影响专题报告,并就项目开发建设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做出专题分析预测,内容包含:项目建设可能造成对自然保护区功能、保护对象、生物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