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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第十四条第二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修订后重新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税务局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04-02规定, 现行有效。

为了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30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有税种、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成立市纳税信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税务系统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实施,下设纳税信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纳税服务处(中心)。

各区、市主管税务机关成立本单位纳税信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 青岛市税务局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统一全市税务系统的纳税信用管理工作,开发纳税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 青岛市税务局积极参与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参与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九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渠道。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的采集渠道:青岛市税务管理系统、税收管理记录、青岛市财源建设平台、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

税务内部信息的采集渠道:青岛市税务管理系统、纳税人申报信息、税收管理记录等。

外部信息的采集渠道: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青岛市财源建设平台等。辅助采集渠道为: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第十一条  纳税信用信息按月归集到纳税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归集手段包括系统自动提取数据、人工录入等。

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内容和具体扣分标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

第十三条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四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含)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含)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含)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五)评价年度内被其他部门评定为最低信用级别的。

第十七条 在评价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该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在评价年度内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在评价年度内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