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省机关事务管局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闽财资〔2017〕6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福建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方案》(闽委办〔2017〕64号)精神,现就经批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作出以下规定:
一、总体要求
(一)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改革的途径、方式和步骤,分别依据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处置、运营和监管工作。
(二)经营类事业单位自改革方案批准之日起至改革完成之日止,原则上其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抵押、担保等可能影响资产权属关系的活动。
(三)原由主管部门管理的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出资人机构已明确的,应当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出资人机构未明确的,由原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履行股东(或投资人)职责,依法实施监管,并稳步纳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原为国有企业管理的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后,原则上由该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资产清查
(四)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将全部资产纳入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下同)范围,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包括经营类事业单位本级及其下属各级企业(不含参股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资产,对参股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和股权关系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五)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组织所属经营类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经营类事业单位,按照《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2016〕3号)的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参照《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的规定执行。
(六)资产清查要在改革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并以改革方案批复之日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工作基准日。改革方案批复实施视为资产清查工作立项,主管部门无需再履行资产清查立项程序。
(七)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按照《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2016〕3号)规定逐级上报资产清查报告。主管部门对单位上报的资产清查结果审核同意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八)对资产清查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核实。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经营类事业单位,按照《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2016〕3号)等规定报批或备案;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经营类事业单位,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等规定执行。
(九)资产清查工作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经营类事业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发生的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三、资产处置
(十)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依法依规处置国有资产。根据经营类事业单位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分别按照各级财政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要在完成资产清查后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并按照程序在转制单位内部公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
(十二)经营类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进行产权转让、国有资产流转等,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在转制单位内部公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十三)经营类事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协议转让的,应当按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要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在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处置。以市场化方式处置资产要统筹安排、有序进行,防止因短期集中处置导致国有资产贱卖。
(十五)经营类事业单位人员、资产规模较小或无固定资产、转制后难以正常运转,需要予以撤销的,以及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债权债务不清晰、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经批准退出事业单位序列的,其财务资产管理按照《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中关于事业单位清算相关规定以及《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中关于企业重组清算等相关规定执行。
(十六)经营类事业单位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在权属界定明确后处置。资产权属关系确难以明确,或历史资料不齐全、或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历史文件材料无法判断资产产权归属的,暂按国有资产管理。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有关规定。
(十七)涉及土地资产管理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的规定执行。即经营类事业单位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