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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发改法规〔2020〕148号规定,有效期至2024年3月12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1年4月29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商请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现通知如下: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住建(城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交纳城市道路挖掘费的,不再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财政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19年3月1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2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2月2日



(文件有效期:2019年3月13日-2024年3月12日)



解读《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2-14
2019年2月13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起草情况

城市道路占用费是国家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此前收费标准按照省建委、财政厅、物价局鲁价涉发【1994】185号文件执行,具体为:占道费分施工占道和经营占道两类。经批准施工、堆放物料、停放车辆占用人行道的,每平方米每昼夜0.30元,占用车行道每平方米每昼夜0.50元,交纳道路挖掘费的施工工程,不再交占道费。经批准占用人行道设置的商亭、摊点,每平方米每昼夜0.50元,繁华地段每平方米每昼夜最高不超过1.00元,禁止商亭、临时构筑物及摊点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