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离土农民就业促进专项计划”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5〕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文件拟到期日期2024/12/31。
发布时间:2015-04-07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委员会、财政局: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5]2号)以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 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研发[2015]8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本市离土农民的就业促进工作,现就实施“离土农民就业促进专项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就业、改善民生为目的,适应农村生产生活方式改变的现实需要,坚持服务农业改革大局,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城乡统筹倾斜农村,坚持改革创新注重操作,锁定人群,完善政策,加强服务,规范操作,努力探索形成促进离土农民就业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政策服务体系。
本市离土农民是指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流转期在5年以上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员。离土农民名单由市农委确定并定期提供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离土农民就业促进专项计划”,完善相应就业促进政策举措,使离土农民就业环境明显改善,技能素质大幅提升,有就业意愿的离土农民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三、政策举措
(一)加大对青年离土农民的公共就业服务力度。将35周岁以下的青年离土农民全面纳入“启航”计划,以解决就业观念和职业技能与市场需求不匹配问题为重点,实施针对性就业帮扶。
(二)提升就业困难的大龄离土农民就业竞争力。对于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大龄离土农民(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以及其他符合《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 ( 沪人社就发(2010)16号
)规定的离土农民,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享受相应政策扶持。
(三)给予大龄离土农民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对连续停止缴纳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的大龄离土农民(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实现自谋职业,并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可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其所缴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给予大龄离土农民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或不足三年的大龄离土农民,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包括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实现自谋职业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按月给予就业岗位补贴,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五)鼓励离土农民跨区域就业。将《
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
》 ( 沪劳保就发〔2007〕9号
)规定的跨区就业岗位补贴市级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各区县按规定对配套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对于离土农民到本区县其它路程较远乡镇就业的,各区县也可给予专项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由区县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区县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六)提高低收入农户就业补贴标准。将《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 ( 沪人社就发〔2010〕32号
)规定的专项就业补贴市级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各区县按规定对配套补贴作相应调整。
(七)对接重大项目开发新岗位。各区县要将区域实施的重大项目作为新的就业增长点,确保落户的重大项目拿出一定比例岗位用于招收本市离土农民等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形成重大项目建设和就业促进的联动机制。
(八)鼓励涉农单位成立青年见习基地。本市涉农企业和区县级及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按《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