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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的通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的通知
苏自然资函〔2023〕312号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决定》(苏政发〔2017〕82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51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审批与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新旧办法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地质灾害资质等级由原来的甲、乙、丙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资质类别由原来的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五类整合为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三类。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甲级资质申报单位可通过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https:// www.jszwfw.gov.cn/)在自然资源厅行政许可事项中在线填报申请,或在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B06窗口(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现场提交申请。申报单位在填写申报信息时,可按需选择是否需要提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邮寄服务。乙级资质申报单位可根据各设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审批具体情况和要求进行申请。甲、乙级资质申请不再使用自然资源部相关软件制作报盘数据。甲、乙级资质要件受理审查时一次性告知补正意见,受理后不再补充资料。

三、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和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服务指南(详见附件),编制申报材料。资质单位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和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按照《办法》予以处理。

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各审批事项随时受理,按时办结。其中,新立、延续的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转外环节),变更、遗失补证、注销的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审批结果依权限在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官网按程序公示、公告。

五、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六、《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三个资质类别中一个以上(含一个)类别甲级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符合《办法》规定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三个资质类别中一个以上(含一个)类别乙级资质的单位,其中至少一个资质的证书获得时间满两年且在有效期内,符合《办法》规定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

七、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7号),地质灾害防治甲、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月1日,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活动。

八、《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甲级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承揽相应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办法》施行前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乙级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仅可以按《办法》承揽相应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项目。

九、根据《办法》,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单位基本情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