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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资金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资金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医保发〔2022〕16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资金周转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资金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医疗保险资金结算管理,缓解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压力,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基金总额控制和医保费用支付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10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医疗保险资金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指为缓解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压力,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用于垫付医疗保险基金结算费用的周转性资金。周转金不计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社会医疗保险资金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核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报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周转金数额,监督检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周转金管理情况。

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以下简称“各区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核准各区市医保经办机构提报的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周转金数额,并上报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备案;监督检查各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周转金管理情况。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报、拨付、收回定点医疗机构周转金并核查周转金使用情况,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管理协议。

第六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申请拨付周转金:

(一)按时签定、全面履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二)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结算满一个自然年度以上,严格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上年度医疗保险考核得分80分以上;

(三)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月均统筹支付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月均统筹支付额达到10万元以上;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偿还能力;

(五)属于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需提供有效的财产担保。

第七条  周转金的核定、拨付,协议签定等工作,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周转金数额的核准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负责。具体流程为:

(一)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年1月份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周转金拨付申请。

(二)标准核定。初次核定,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上年年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业务决算额的1/12核定,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上年度包干结算额内实际拨付总额的1/12核定, 且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不超过其有效财产担保额的50%核定;再次核定,按照近两年上述标准的平均额核定。于业务决算额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核定。

(三)数额核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周转金数额,市内三区的报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各区市的报区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四)资金拨付。初次核定周转金经核准后 15个工作日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周转金使用协议》(以下简称《使用协议》)(见附件),并于签定协议次月一次性拨付周转金;再次核定周转金经核准后,于次月一次性调整周转金。

第八条  周转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使用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重新申请周转金。书面申请应于《管理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提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九条  周转金数额原则上每2年调整1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按照国家、省、市部署要求,及时按规定调整周转金。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收回周转金:

(一)解除《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

(二)暂停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三个月及以上的;

(三)违规使用、挪用、闲置周转金的;

(四)周转金管理协议期满,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申请周转金的;

(五)非公立医疗机构丧失担保条件的; 

(六)被吊销执业资格或停止营业的;

(七)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医疗保险费结算规定,受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影响医疗机构周转金偿还能力或资金安全的。

第十一条  周转金的收回工作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流程为:

(一)发出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确认符合收回情形的定点医疗机构,于1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收回周转金通知。

(二)收回资金。定点医疗机构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周转金一次性全额上缴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对定点医疗机构未按期缴回的周转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从暂未拨付的结算资金中予以扣除;对资金不足的或无拨付结算资金的,依法予以追回。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周转金管理,设置“暂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造成周转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检查对账制度,定期检查周转金账目设置、管理使用情况。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周转金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周转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周转金使用协议

 


附件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周转金使用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资金结算管理,缓解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资金周转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周转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符合申报周转金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定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资金周转金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周转金使用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政策规定,按本协议约定承担各自责任,履行各自义务。

第二条  社会医疗保险资金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甲方预付给乙方的周转性资金。

第三条  乙方的周转金数额由甲方行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下发文件确定。

第四条  乙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