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交通委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高快速路测试与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经信制〔2023〕55号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上海市加快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实施方案》,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规范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高快速路测试与示范工作,我们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高快速路测试与示范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 海 市 交 通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2023年1月18日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高快速路测试与示范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动本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有序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高快速路测试与示范,保障高快速路测试交通安全,依据《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上海市高快速路测试与示范工作坚持鼓励创新、审慎包容、循序渐进的原则,对申请主体、车辆和人员严格把关,按照从低风险场景到高风险场景的要求,确保安全有序、风险可控。
(二)工作目标
到2023年,5家以上主体、超过30辆车开展高快速路测试(测试时速不低于60公里/小时),2家以上主体开展高快速路示范应用,高快速路测试与示范里程累计超过5万公里,无重大道路安全事故发生,高快速路测试与示范工作体系初步形成。
到2025年,15家以上主体、超过150辆车开展高快速路测试与示范,高快速路测试与示范实现常态化运行,测试范围进一步扩大,累计测试里程超过20万公里,高快速路测试与示范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健全完整。
二、安全有序推动测试工作开展
(一)测试主体要求
测试主体应建立科学规范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发和测试体系,制定高快速路测试方案和评价规程,保障测试工作安全有序开展;测试主体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最大程度降低测试风险。测试主体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经确认后,应当严格按照申请的ODC(运行设计条件)、路段和时间段组织开展高快速路测试与示范。
(二)测试车辆要求
测试车辆应经过充分的封闭测试场测试和模拟仿真测试,并通过第三方机构组织的高速公路实车验证。在申请的ODC(运行设计条件)范围外,测试车辆应当使用人工驾驶模式。在技术尚未得到充分验证的情况下,测试主体应在测试车辆后方配备保障车辆。测试车辆安全行驶达到一定的里程或者时间,并符合相应要求的,测试主体可申请增加测试车辆。
(三)测试人员要求
测试主体应择优配备固定的高快速路测试安全员。安全员应当完成规定里程或时长的城市道路测试,并经过一系列专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