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厦府办〔2005〕2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湿地是我国重要的国土资源和自然资源,在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市地处福建省东南沿海,有着十分丰富的湿地资源,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湿地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05﹞5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湿地保护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湿地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交通委、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财政局、国土房产局、建设与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局、旅游局等部门组成的市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湿地保护和管理的日常工作,研究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继续按照原有职能各负其责,共同抓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各区人民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自然湿地资源调查和登记确权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起组织协调的工作职能,认真抓好湿地资源调查、科研、监测、登记建档、规划实施和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发挥各自的优势,团结协作,共同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要积极探索建立国家、地方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湿地保护投入机制。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国际合作的湿地保护项目,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的公众参与机制。
(二)编制《厦门市湿地保护与发展规划》。市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市交通委、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国土房产局、建设与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局等部门和有关区政府编制《厦门市湿地保护与发展规划》,并做好与厦门海湾型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规划、沿海滩涂围垦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等的衔接工作。为了更好地编制保护规划,由市林业局主办,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在今年内,完成我市湿地资源调查,同时,提出保护湿地的有关保护性对策和具体措施。
(三)加强湿地保护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宣传。同时,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湿地保护科普活动,广泛宣传保护湿地的重要意义,增强公民保护自然湿地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湿地、重视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四)尽快制订湿地保护法规。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湿地保护法律体系,为给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支持,有关部门应着手进行立法调研,尽快制订适合厦门湿地保护及可持续利用的法规。
二、统一思想,加强湿地保护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不仅具有强大的经济功能,而且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促淤造陆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和全面小康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湿地在生态建设和促进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工作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切实抓紧抓好湿地保护工作,绝不能以破坏湿地资源、牺牲湿地生态功能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
三、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各种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对现有自然湿地资源实行普通保护,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所辖区域自然湿地的监管,组织力量对违法占用、开垦、填埋以及污染自然湿地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坚决制止和打击各种破坏湿地、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一是对已具备国际重要湿地保护价值、已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和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的重要栖息地,以及位于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湿地,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二是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