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8〕16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各相关单位:
根据《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第27号令)及《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意见》(京人社工发〔2018〕158号),特制定了《北京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14日
北京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提升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水平,根据《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第27号令)及《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意见》(京人社工发〔2018〕158号)(以下称《
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承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以下称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评估确定。
第三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管理和服务的需要,选择行政区域内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称协议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要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保证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合理。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签约流程、规则、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经办机构要规范服务协议内容,服务协议应包括协议期限、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付费方式、费用管理、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方面内容。协议管理细则由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第五条 经办机构应成立协议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年对协议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本年度是否开展新增协议机构工作建议,并参与新增协议机构评估确定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业协会、辅助器具配置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本年度新增协议机构工作建议后,经办机构根据建议,确定开展新增协议机构工作通知,明确具体条件、申请材料、工作时限等,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符合本市协议机构设置规划,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应向经办机构递交《北京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原件;
(二)《
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假肢配置和矫形器配置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料;
(三)《
实施意见》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设备和工具的清单和权属情况,专业人员相关资料;
(四)《
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场地权属性质、使用情况和功能说明;
(五)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质量监控措施和售后服务体系相关材料;
申请成为工伤职工配置制氧机机构,应提供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