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建〔201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4〕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3日
附件1
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省外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办理公司登记并取得相应资质(资格)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省外企业进入我省建筑市场承接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外企业备案手续的办理,并对省外企业承接业务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省外企业在本行政区域承接业务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外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表》一式二份(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还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驻我省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我省业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企业在我省从事执业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身份证、注册执业证书、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注册建造师还需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还需加盖注册执业印章。所有原件当场核验后退还。
第六条 省外企业进入我省承接业务的,应当通过“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企业版)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和相关人员信息。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