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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发改法规〔2018〕1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发改规〔2022〕11号规定,保留,决定延长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明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南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龙岩市财政局、宁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代章)

  2018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工作,运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监督平台”)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督,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公开透明度,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和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监督平台的使用、运行和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监督平台是省发改委受省政府委托建立的为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采取在线监督方式,运用大数据实现预警纠错等提供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 各级发改、经信、财政、国土、住建、交通、水利、海洋渔业、林业、商务、卫计、环保、国资、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按照本办法运用监督平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在线监督管理。

  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监督平台为其提供技术、数据支撑。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监督平台的指导、协调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承担日常相关具体工作。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监督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平台在本行政区域运用的指导、协调。

  第五条 我省行政区域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纳入监督平台开展行政监督。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产权交易等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条件成熟的,可通过对接或其他方式逐步纳入监督平台。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负其责,依法监督管理。监督平台是作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履职的信息化工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在线监督,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二)在线监督为原则、线下监督为例外。除有关规定行政监督不得采用在线监督方式的以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政监督应当采取在线监督。

  (三)统一标准、统一平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监督平台的数据要求,依法组织行政监督信息的分类、采集、交换、使用;并通过监督平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四)保障安全、无偿使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做好电子行政监督全过程的信息安全工作。监督平台实行无偿使用,不得通过监督平台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建设,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管理工作分管领导及工作机构,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管理工作分工,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管理各项工作。

  第八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平台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管理的工作平台,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按照监督平台相关规定开展。省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使用监督平台的层级指导和监管。

  第九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运用监督平台做好以下日常电子监督管理工作:

  (一)在相关资料齐备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按照规定或承诺的期限完成本部门的有关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信息的登记、维护与更新工作;

  (二)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基本信息查询,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根据问题线索和有关举报查处案件;

  (三)通过行政监督点进行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信息监督管理和预警信息处理工作;

  (四)在发生投诉时,自受理之日起,按照规定或承诺的期限完成投诉信息处理工作;

  (五)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分析统计功能进行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决策。

  第十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平台开通使用的账号、密码及相关数字证书的管理,对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管理工作中使用、管理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牵头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提供以下服务和保障工作:

  (一)培训。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监督管理人员开展专门培训,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企业工作人员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的业务咨询和技术咨询服务。

  (二)信息化技术支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及时办理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所需要的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为电子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必需的软硬件条件。

  (三)电子监督管理工作评价。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电子监督管理的整体工作要求、实施目标,参照国家电子监督管理工作评价指标制定本省电子监督管理工作评价指标,以地市为单位进行评价或考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积极配合。鼓励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积累、总结、分享电子监督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监督平台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务院关于监督平台管理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行政监督数据规范建设,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监督通道,加强与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等平台的对接。

  第十三条 监督平台应当公布各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责和依据、监督程序时限、监督对象和事项清单,具备如下实时在线监督管理功能:

  (一)建立审批审核、资金管理、项目实施、合同管理等环节的联动机制,实时公开发布行政行为实施依据、受理状态及办理结果等;

  (二)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报建、备案、投诉处理、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合同备案、履约信息公示等交易全过程的监督、处理、预警,并通过短信等方式通知相关人员;根据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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