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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鲁自然资字〔2021〕196号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林护发〔2021〕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范围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林护发〔2021〕29号)文件精神,对确属人工繁育、来源合法的费氏牡丹鹦鹉(Agapornis fischeri)、紫腹吸蜜鹦鹉(Lorius hypoinochrous)、绿颊锥尾鹦鹉(Pyrrhura molinae)、和尚鹦鹉(Myiopsitta monachus)开展专用标识管理。依法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以下简称“专用标识”)后,凭标识销售、运输,可不再办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事项。出售给个人作为宠物的利用活动,且不开展人工繁育活动繁育后代的,个人可不办理人工繁育许可。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二、“专用标识”申请程序

申请人可登录“山东省政府服务网”依法申请办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事项,经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后,凭批准文件等材料向“专用标识”制作机构申领“专用标识”。“专用标识”制作费用,由申请人向“专用标识”制作机构支付。申请数量不得超过物种最大存栏量。

三、切实做好审发管理证件服务

除桃脸牡丹鹦鹉(Agapornis roseicollis)、虎皮鹦鹉(Melopsittacus undulatus)、鸡尾鹦鹉(Nymphicus hollandicus)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所列鹦鹉种类均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其人工繁育活动依法应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人工繁育鹦鹉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