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21〕18号
各涉农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委: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根据《
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津人发〔2021〕35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14号
)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们制定的《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委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根据《
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防疫补助资金,是中央和市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以及动物防疫项目建设补助等资金。
第三条 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坚持贯彻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评估并调整补助病种。
第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本着“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动物防疫补助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动物防疫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审核市农业农村委编制的动物防疫补助资金项目市级实施方案,分配及下达预算资金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动物防疫行业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全市动物防疫工作,编制下达年度市级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监督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绩效管理,落实绩效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监督使用、绩效管理等工作。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动物防疫补助资金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安排建议、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实施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对国家和我市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市两级财政承担。积极推行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依据采购结果予以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市级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对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基础防控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市财政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上述支出。
第七条 强制扑杀补助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国家和我市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等补助,由中央和市两级财政承担80%、区财政承担20%。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猪800元/头,奶牛8000元/头,肉牛(耕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家禽15元/羽,马12000元/匹。对其他畜禽扑杀补助标准参照执行,其中对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标准按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执行。
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畜禽品种、大小等因素细化上述补助标准。
强制扑杀工作经费和无害化处理相关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对预防、控制、净化、消灭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销毁的动物产品和饲料等物品,由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用于对养殖环节病死猪、屠宰环节病害猪和经检疫检验确定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方面。
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总体按照80元/头给予补助,其中中央和市两级财政承担80%、区财政承担20%。对实施集中收集、统一处理的,按照“谁处理补贴谁、谁收集转运补贴谁、谁上交补贴谁”的原则,对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单位和上交病死猪的养殖者分别补助30元、30元和20元;对自行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全额补助给养殖者。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不包括死胎、流产胎儿和强制扑杀的猪只。
生猪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为病害猪损失补助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补助80元/头,其资金均由市财政承担。病害猪损失的补助对象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的补助对象为实施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受委托承担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实施单位。上述病害猪是指屠宰前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前经检疫确定为国家规定须无害化处理的病害活猪。经检疫检验确定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每90公斤折算为1头生猪的标准确定相应补助。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时已死亡的生猪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补助。
第九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用于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其所负责村开展动物强制免疫、疫情排查、疫情报告、协助监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协助产地检疫、建立动物防疫档案,以及动物防疫宣传和畜牧生产统计等工作的劳务支出。其补助标准为400元/村/月,其中:市财政承担75%、区财政承担25%。
第十条 动物防疫项目建设补助主要用于支持全市统一部署的动物防疫项目建设。对市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对涉农区实施的项目,市财政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支持。对属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动物防疫其他重点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经市政府批准后,补助经费用于相应防疫工作支出。
第十二条 动物防疫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十三条 动物防疫补助资金按支出方向主要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测算方法附后)。
(一)基础数据因素,包括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等情况,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具体确定。
(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明确的涉及国计民生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动物防疫政策任务。
(三)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资金整合、项目管理、监督管理等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十四条 承担动物防疫任务的涉农区和市相关单位,应根据各支出方向的具体补助规定,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委提出预算申请。其中: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补助、强制扑杀补助、生猪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由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预算申请。
生猪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村级动物防疫员、强制免疫疫苗购置补助应于每年9月15日前提出预算申请。强制扑杀补助应分别于每年3月5日、9月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2月底期间、当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强制扑杀实施情况。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补助、动物防疫项目建设补助应严格按照预算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要求提出预算申请。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委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编制下一年度动物防疫补助资金项目市级实施方案。市级实施方案应包含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提出下一年度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并函送市财政局。同时,要在中央财政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算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函送分配建议。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在预算批准后的30日内将动物防疫补助资金预算下达有关区和市相关单位,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市财政局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动物防疫补助资金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区财政部门。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 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执行;对属于政府采购管理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