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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建〔2023〕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保障施工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劳务报酬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试行。试行发现的问题,请迳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处反映。

  联系电话:0591-87516529

  邮    箱:396242729@qq.com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3月3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发挥工程款支付担保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4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下同)提供的保证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第三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为同一法人主体的,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承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事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工程款支付担保文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使用保函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同一担保人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项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
第六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期限届至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之日后30天。
对于工程款支付担保已到期,但仍有除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工程款未支付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15日前延长其有效期限或重新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重新办理担保的担保金额可以剩余未付工程款为基数重新计算担保金额。
第七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应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0%。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或施工工期超过两年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约定,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担保金额为该段合同价额的10%。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以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基数,乘以年费率和担保期限进行计算。
工程款支付担保年费率一般不高于1.2%,具体由建设单位和担保人协商确定。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根据建设单位信用情况,实行担保费率差别化制度。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担保约定有效期内,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承包单位可以要求担保人依约履行担保责任,担保人应当依约履责。
第十条 合同价款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承包单位应当通过福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如实登记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并上传担保文本扫描件。按规定无需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应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利用省级实名制平台核查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发现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提供担保虚假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落实联合惩戒机制,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并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制其新建项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并在60日内向省住建厅报备。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规定为准。本实施办法试行前已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可继续按原担保合同执行;本实施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在建工程,按照本实施办法及各设区市具体操作细则执行。

附件:1.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2.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附件1

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后   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本支付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承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附件2
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示范文本)
(非独立保函)

编号:


发包人:
地址:
担保权人/承包人:
地址:
保证人:
地址:
(承包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 “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主合同”),我方即保证人基于发包人的请求,同意就发包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付款义务,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保证担保”)。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担保金额
1.保证担保范围:发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出具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形式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并赔偿因此给贵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利息和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代偿的安排
1.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2.在出现贵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 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担保责任的解除
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证担保向贵方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的金额达到最高保证担保金额之日起,保证担保责任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解除我方保证担保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亦解除。
4.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将本保证担保原件返还我方。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证担保原件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证担 保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自动消灭。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原因致使发包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工程款付款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