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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200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5〕35号)规定,继续施行,其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二年三月六日

重庆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确保人民防空警报在平时保持良好状态,战时能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新建、迁建、改建、拆除和维护管理人民防空警报,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人民防空警报包括警报器(电声、气动、电动警报器)、控制设备(主控设备、中间设备、执行设备)、专用供电(供气)设备以及有关的管线和建筑物等。

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建设规划方案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纳入全市人民防空建设总体规划管理。

第五条 新建(含迁建和改建,下同)人民防空警报,应按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和要求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方便,不得阻挠。社会单位如需新建、拆除警报台,必须报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人民防空警报所需的通信线(电)路、频率和电力,由军队、地方通信和电力部门负责保障。

第七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状态,其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各项设备安装正确,操作方便;(二)各种技术指标符合国家和市规定标准;(三)各项设备的元、器件完整,布线整齐,符合使用要求,内外清洁,无霉变,无锈蚀;(四)建筑牢固,金属及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五)防雨防雷设施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按照统一指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设在单位内的警报台由单位负责日常的维护管理,设在公共地区的警报台由所在街道(乡、镇)负责维护管理,区县(自治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警报台的维护管理工作负有督促检查和指导的责任。

第九条 设有人民防空警报台的单位要加强警报的维护管理。其任务是:(一)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警报台的日常维护工作,并规定明确的职责范围,维护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变动时要做好交接工作;(二)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的维护周期对警报设施进行检查维护,雷雨大风后应立即检查,保证警报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三)建立健全人民防空警报档案。各设有警报台的单位应建有人民防空警报登记卡(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印发)及警报台的设计、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档案,并分别报送市、区县(自治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