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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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5﹞7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等,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法律援助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法律援助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司法厅
2018年7月2日
附件
江苏省法律援助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5﹞7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省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补资金”),是指为推动和促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发展,由省财政安排的补助县(市、区)(以下简称县)法律援助工作的资金。
法律援助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市、县级财政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可广泛开辟政府财政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解决法律援助办案所需经费。
第三条 省补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第四条 省补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和社会组织人员的办案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文印费和其他调查取证费等;
(二)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
(三)法律援助机构处理法律援助事项开支的其他费用,包括接待处理法律援助咨询、申请和法律援助档案文书管理费用等;
(四)其他用于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
省补资金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五条 省补资金的分配
省补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由省财政厅根据省司法厅等部门的统计资料,选取财政保障能力、法律援助办案量、本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人口、绩效等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结合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和财政管理要求,确定各因素权重,计算省补资金数额。计算省补资金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情况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省补资金主要投向经济欠发达地区,鼓励办案数量多和本级经费安排多的地区。
第六条 省补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省补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司法厅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
(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省补资金、本级财政安排的法律援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