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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威政发〔2010〕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威海市学校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0年12月30日



威海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规范城市道路沿线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和工业新区汪疃镇、苘山镇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可能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下列城市道路沿线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