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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10〕1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对辖区内在我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派发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股票股息情况开展全面调查,并做好税款追缴工作。

请各地于2010年6月20日前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上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报告上传至“FTP:centre/国际税务管理处/专项工作/2010年度/非居民企业股票股息情况调查”目录下。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反映,我国部分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B股股息时,存在未依法履行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情况。为加强非居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