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体研究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京卫科教 〔2021〕 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卫政法〔2023〕89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对以下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体研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4〕6号)
(一)第十七条中“并予以通报批评,”予以删除。
(二)第十八条中“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予以删除。
二、关于印发《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科教〔2017〕25号)
(一)第五十四条中“,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予以删除。
(二)第五十七条中“给予通报批评,”予以删除。
三、
关于印发《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3〕17号)
(一)第二十六条中“市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