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农村登记发证若干问题处理办法
厦土房〔1999〕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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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十二日,我局在禾山、杏林土地所召开了农村登记发证工作现场会,参加会议的有局领导,集美、杏林土地分局、同安土地局、房管局领导、权(地)籍科长、各土地所所长,市局权籍处、交易中心领导和有关人员。会上,对农村登记发证工作进行了现场观摩和学习,并就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如下具体处理办法,供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一、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仍实行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两证分发制度,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乡村房产契证》应在本次受理登记时换发新证。
二、由于解放初我市土改时向农村居民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历时已久,遗失、毁损现象十分普遍,而《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档案资料(岛内)也未保存下来,因此对遗失权证的补发成为岛内农村登记发证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土地管理所在接受农村居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遗失申报后,要向申请人发放《原土地房产所有证遗失申报审批表》,经申请人(应系业主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委托代理人)签章,村委会、镇政府(街道办)证明盖章后,由所辖土地所对房产历史资料、现存的房产及用地情况进行核对、调查、勘丈后,统一登报声明,满一个月无异议的,给予确权。权属人健在的,颁发农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权属人已死亡的,向申请人颁发《原土地房产所有证遗失调查凭据》,作为其后代办理继承公证书的凭据,待其办理继承公证书后,再受理转移登记申请,向继承人颁发农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三、农村房产原已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但因年久失修自行翻建改建,未补办翻、改建审批手续的,经法规监察处处理后,对未超出原有层数的部分给予登记发证。
原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已遗失,又自行翻建改建的,暂不予登记。因国家征用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可对其用地范围(以明显残存界址为依据)进行确认,颁发《土地房屋权属证明书》或《原土地房产所有证遗失调查凭据》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
岛外各区对此类历史遗留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