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9〕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文件拟到期日期2023/12/31。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4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使用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7月25日
上海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增强本市工伤保险基金防范风险的能力,规范工伤保险储备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自2007年1月1日起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主要用于本市重特大工伤伤亡事故的应急处理和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且历年滚存结余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时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二、工伤保险储备金按年提取,提取的金额不超过上年全市工伤保险费征缴额的10%,当储备金累积总量达到上年全市工伤保险费征缴额的30%时,不再提取。
三、本市发生重特大工伤伤亡事故或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且历年滚存结余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需动用工伤保险储备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予以使用。
四、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在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