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和销售额差额扣除备案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14〕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 号
)规定,现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和销售额差额扣除备案事项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
文附件2,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4点、第5点、第6点,第(六)项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未申请备案的,不得实行简易计税方法和销售额扣除的规定。
二、销售额差额扣除的要求
(一)实行销售额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融资租赁
(1)纳税人申请;
(2)《试点纳税人销售额差额扣除申请备案表》(附件1);
(3)企业签订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5)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资质证明及注册资本金达到1.7亿元的证明材料(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1)纳税人申请;
(2)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试点纳税人销售额差额扣除申请备案表》(附件1)。
3.客运场站
(1)纳税人申请;
(2)《试点纳税人销售额差额扣除申请备案表》(附件1);
(3)与承运方签订的交易合同(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
(1)纳税人申请;
(2)《试点纳税人销售额差额扣除申请备案表》(附件1);
(3)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二)纳税人办理免税备案后自愿放弃免税权的,可全额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