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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的通知
2006-02-10 闽政〔200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转变土地管理方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构建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化房地产开发用地结构

  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各地要按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的要求,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需求状况,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规划、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合理确定并发布年度房地产用地计划,明确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总量、土地用途结构、区位布局及进度安排,优先保障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用地。

  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发布具体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必须把各项规划指标、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作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中,也必须载明上述内容,以保证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

  二、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管理

  各地要按照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计划,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管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用地应占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量10%左右。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牌挂制度,对有地上物拆迁安置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要实行净地出让,以确保按时交地。要切实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制止囤积土地行为,对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的,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或依法收回土地权。要进一步改善土地市场的调节能力,根据当地土地市场需求状况,适度调节土地供应数量、区位结构及供应时间,保持土地供应相对均衡和稳定,防止土地投放量骤减、骤增,实现土地供需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各地应积极探索稳定房价的新途径、新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限定房地产销售价格后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来确定房地产项目业主,将房产开发利润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防止房地产价格涨幅过大。

  三、严格控制大面积出让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

  各级政府对房地产开发用地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完善配套、分期出让、滚动建设。各地建设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发展区和拟储备出让的土地作为重点区域,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应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土地出让单位面积,按供应计划分期分片出让土地使用权,使土地出让既规范运作,又使小区建设符合规划,呈整体布局。

  要遏制土地粗放供应行为,既要防止因大面积出让房地产用地、参与竞价人数少,造成竞争不充分,出让价格偏低,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也要防止未经规划及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土地一次性出让面积过大,造成土地开发建设周期过长,出现新的土地闲置和浪费,以及开发商囤积和炒卖土地等现象的发生。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一次性出让宗地面积应按以下限额控制:福州、厦门、泉州市城市中心区和旧城改造区为8公顷,城乡结合部和新区为20公顷;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六个设区市中心区和旧城改造区为6公顷,城乡结合部和新区为12公顷;其余县(市)中心区和旧城改造区为4公顷,城乡结合部和新区为8公顷。超过上述限额的应报省政府同意。

  为确保依法公平竞争,今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的,履约保证金数额可以比照担保法有关定金的规定,按不超过宗地出让底价的20%确定;土地出让金分期支付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