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1〕3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福建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行,兴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福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联社:
为用足用好国家贴息资金,进一步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作用,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放宽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凡经过SIYB(创办与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
二、严格规范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程序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严格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村委会或妇联组织推荐、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或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个人自行提供担保,申请其他形式小额贷款在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意向后,应在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前,在经办金融机构或基层(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申领填写《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并将经人力资源、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交与相应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凭此将该笔贷款纳入相关科目统计。
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在向经办银行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前,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同级财政按程序复核同意后,由企业向经办银行提交经人社部门核发、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的相关认定证明。经办银行依据相关规定,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放贷,同意发放贷款的,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后,应将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贴息资金管理与审核,对符合已经出台的政策规定,按规范程序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要保证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对不符合规定申请程序,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各类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一律不予贴息。
三、调整省、市(县、区)财政承担贴息资金比例
自2011年1月1日起,符合国家规定的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的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仍由省级财政负担80%,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负担20%,设区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分担比例由各设区市政府自主确定。
四、进一步健全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人民银行及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小额(担保)贷款统计工作,落实专门责任人,不断加强对贷款对象的认定、审核、发放及跟踪服务,并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强化数据共享机制,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与一致性。对数据报送不及时的县(市、区),省级财政将在工作经费、担保基金拨付等方面予以一定程度的扣减;对因数据报送不及时造成未列入省级财政贴息范围的,由当地财政予以全额贴息。从2011年1月起,按照新的统计制度上报相关情况数据,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报送单位:以设区市为报送单位,汇总辖区内各县(市、区)相关数据后分别报送上级相关部门。
(二)报送时间:实行季报,于每季季后15个工作日内(2011年第三季度报表上报时间为11月20日前)上报《小额(担保)贷款综合情况统计表》(1、2、3)(表格附后,以下简称“统计表”)
(三)具体分工:人民银行负责填报统计表(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填报统计表(2);财政部门负责填报统计表(3)。各设区市人民银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数据的一致性。
(四)上报方式: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汇总统计表(1)相关数据,并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联合审核盖章确认后,分别各自报送人民银行设区市中心支行及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设区市中心支行(除福州外)汇总所辖县(市、区)统计表(1)相关数据,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