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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建法〔2017〕26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机械分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探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的新模式,我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分别于2015年和2016年印发了《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3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京建法〔2016〕6号)。两个文件试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也发现了一些不足。为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有关工作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15日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市场行为,充分运用社会信用的市场机制,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市场优胜劣汰,保障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起重机械(含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租赁企业的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以下简称“租赁企业”),是指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供配有操作人员的施工设备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租赁企业的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租赁企业应当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备案申请信息,确认并保存信息后,打印《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条 租赁企业应当在系统上传以下材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设备维修存放场地的使用证明及场地照片;

  (四)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其中,(一)、(二)应当提供材料原件扫描件,(三)、(四)应当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材料扫描件,(五)应当提供企业文件扫描件。

  已办理登记编号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清单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清单由系统自动生成,企业不必提交证件材料。

  第六条 租赁企业按照第五条要求在系统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在系统即时受理。租赁企业通过备案的,获取全市统一的企业备案登记编号。

  第七条 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准确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 租赁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综合情况、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综合情况包括:企业管理情况、设备资产情况、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场地及生产设施情况。

  良好信用信息包括:综合实力信息、科技进步信息、获得奖励信息、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包括:执法检查信息、通报批评信息、责任事故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 企业综合情况中的设备资产情况从既有信息系统采集;企业综合情况中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场地及生产设施情况和良好信用信息中的综合实力信息、科技进步信息、获得奖励信息由租赁企业人工录入;良好信用信息中的其他良好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工录入。

  租赁企业通过备案后,应当在系统中填报企业综合情况中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场地及生产设施情况和良好信用信息中的综合实力信息、科技进步信息、获得奖励信息。填报完成后,租赁企业应当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

  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计算加分,审核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租赁企业不予通过的理由。企业综合情况中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场地及生产设施情况和良好信用信息中的综合实力信息、科技进步信息、获得奖励信息发生变化的,租赁企业应当及时变更并报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录入良好信用信息中的其他良好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后,系统自动计算加分和扣分。

  企业综合情况中的企业管理情况得分,在租赁企业通过备案后获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租赁企业的企业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租赁企业进行整改,并扣除相应分值。被抽查的租赁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2),明确评价项目和评分标准等,并适时更新。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得分=初始分值+企业综合情况评价得分+良好信用评价得分-不良信用评价得分。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初始分值为20分。根据信用评价得分,租赁企业分为四个信用评价等级,用星级标记。

  (一)信用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信用评价等级为“三星级”;

  (二)信用评价得分在50分(含50分)至70分(不含70分)的,信用评价等级为“二星级”;

  (三)信用评价得分在40分(含40分)至50分(不含50分)的,信用评价等级为“一星级”;

  (四)信用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下(不含40分)的,信用评价等级为“无星级”。

  信用评价等级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的企业为租赁信用良好的租赁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无星级”的企业在系统中亮红灯警示。

  第十二条 当租赁企业首次信用评价完成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将公布首次信用评价等级。此后,系统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对租赁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评分,并分别于当年7月1日和次年1月1日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布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当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降低时,系统将提示租赁企业进行整改。

  首次信用评价完成后、半年度信用评价完成后或信用评价等级发生变化后,租赁企业应当在系统自行打印《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记录单》(见附件3,以下简称《记录单》)。

  第十三条 租赁企业认为信用评价评分中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异议,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复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及时通知异议申请人,并保留原有信息;经核实确有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四条 租赁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视情节轻重,责令租赁企业在1至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降为“无星级”。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方面负有责任的;

  (二)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有关规定出租设备的;

  (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未履行对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保养、配齐安全装置等法定安全职责,导致施工现场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对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达的责令整改或者责令拆除设备的要求,拒不履行的;

  (四)在办理设备登记编号、安装拆卸告知备案、使用登记备案时,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

  (五)在办理企业信息注册(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或企业信用评价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

  (六)伪造检测报告或防坠安全器标定报告的;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认定的其他需要进行1至6个月内整改的情形。

  第十五条 租赁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视情节轻重,责令租赁企业在6至12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降为“无星级”。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方面负有责任的;

  (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认定的其他需要进行6至12个月内整改的情形。

  第十六条 限期整改期满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租赁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合格的,恢复对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整改不合格的,继续责令租赁企业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签订建筑施工设备服务合同和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备案前查看《记录单》,在施工中选择租赁信用良好的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

  施工单位不得在施工中选择未备案或信用评价等级为“无星级”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对在施工中选择未备案或信用评价等级为“无星级”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的施工单位,市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施工单位予以记分处理;

  (二)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市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强化差别化监管,加强对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抽查,发现隐患,应当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现租赁企业在申请备案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令租赁企业进行整改,并作如下处理:

  (一)未通过备案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不再对租赁企业进行备案。在租赁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不再受理该租赁企业的备案申请;

  (二)已通过备案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注销企业备案登记编号。在注销企业备案登记编号之日起6个月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不再受理该租赁企业的备案申请。

  第二十条 租赁企业的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系统上提交变更后的信息,并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在系统即时受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故意瞒报、漏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或故意错填企业信用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3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京建法〔20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
附件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3: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记录单


附件1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填报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本企业此次申请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企业和本人愿意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

(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

注册号


组织机构

代码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企业负责人


联系方式


技术负责人


联系方式


企业总人数

   人

设备管理人员人数

      人

特种作业人员(司机)人数

     人

设备总数

    台

其中

塔式

起重机

 台

施工

升降机

  台

物料

提升机

  台



序号

登记编号

设备类型

设备型号

生产厂家

出厂编号

出厂日期

























































二、已办理登记编号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清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岗位工种

证书编号

下次复核时间





































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清单

四、设备维修、存放场地证明

序号

场地用途

(维修/存放)

地址

面积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证书类型

证书编号

发证单位

证书有效期至





























































附件2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018版)



1.总则

1.1 为指导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制定本评价标准。

1.2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按照此评价标准提供有关资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此评价标准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1.3 此评价标准同时作为促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管理水平提升的参考。


2.信用信息构成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综合情况、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2.1 企业综合情况包括:企业管理情况、设备资产情况、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场地及生产设施情况。

2.2 良好信用信息包括:综合实力信息、科技进步信息、获得奖励信息、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2.3 不良信用信息包括:执法检查信息、通报批评信息、责任事故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3.信用评价得分

信用评价得分=初始分值+企业综合情况评价得分+良好信用评价得分-不良信用评价得分。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初始分值为20分。


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明细项目

最高分

初始分值

———

20

企业综合情况评价得分

企业管理情况(10分)

56

设备资产情况(15分)

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24分)

场地及生产设施情况(7分)

良好信用评价得分

综合实力信息和科技进步信息(14分)

24

获得奖励信息(10分)

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评价得分

执法检查信息

扣分

通报批评信息

责任事故信息

失信行为信息

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4.信用评价项目和评分标准

按照以下评价项目和评分标准,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评分。

4.1 企业综合情况(56分)

4.1.1 企业管理情况(10分)

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企业综合管理情况(5分)和企业设备管理情况(5分)。

4.1.1.1 企业综合管理情况(5分)

序号

评价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认定依据

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1分

(一)、(二)项各0.5分

(一)应当具有设备定期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应当具有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内容。

2

组织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1分

(一)、(二)项各0.5分

(一)应当具有企业组织机构图。

(二)应当具有任命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成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文件。

3

各工种操作规程及教育培训记录

1分

(一)、(二)项各0.5分

(一)应当具有企业所包含工种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二)应当具有企业全员的教育培训记录,包括企业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的时间应符合《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规定。

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事故记录

1分

(一)、(二)项各0.5分

(一)应当具有可行性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中包括事故报告流程图、事故应急救援流程图,相关组织人员联系方式、应急救援的器材、设备等。

(二)应当具有事故记录,记录内容应当详细、全面。应当明确事故原因,整改措施要落实。

5

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台账

1分

(一)、(二)项各0.5分

(一)应当具有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的相关证书及台账。

(二)应当具有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及台账。



4.1.1.2 企业设备管理情况(5分)

序号

评价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认定依据

1

登记编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1分

(一)项0.4分,(二)(三)(四)项各0.2分

(一)应当具有设备登记编号原件。

(二)应当具有生产厂家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三)应当具有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原件。

(四)应当具有设备的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适用于出厂日期在2006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之间的设备)。

2

进(退)场验收记录资料、安装验收及检测资料

1分

(一)、(二)项各0.5分

(一)应当具有设备的进(退)场验收记录资料。(抽查时,查看上一年度资料)

(二)应当具有设备的安装验收及检测资料。(抽查时,查看上一年度资料)

3

交接班及运转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资料

1分

(一)、(二)项各0.5分

(一)应当具有人员交接班及设备运转记录。

(二)应当具有对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抽查时,查看上一年度资料)

4

维护保养记录

1分

应当具有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5

定期检查及隐患整改台账

1分

应当具有设备定期检查及隐患整改的台账。


4.1.2 设备资产情况(15分)

序号

设备折合数

评分标准

分值

认定依据

1

300台以上(含300台)

15分

1台塔式起重机=1台折合设备

1台施工升降机=1台折合设备

10台物料提升机=1台折合设备


额定起重力矩为2500kN.m(含)以上的塔式起重机,以及购置费用(设备原值)高于50万元(含)的高速施工升降机,每台设备另记0.5分。额定起重力矩为3150kN.m(含)以上的塔式起重机,每台设备另记1分。


距出厂日期5年以内的设备数量占租赁企业所有设备总数量≥50%,另计2分。

获取备案管理系统的设备登记情况,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二次认定后计算设备折合数。购置费用(设备原值)高于50万元(含)的高速施工升降机应当提供购买发票和产品说明书。

2

100-300台(含100台)

13分

3

50-100台(含50台)

11分

4

30-50台(含30台)

9分

5

10-30台(含10台)

7分

6

5-10台(含5台)

5分

7

5台以下

2分

4.1.3 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24分)

序号

评价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最高分

认定依据

1



职业技

能人员



高级技师

3分/人

6分

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应当为与机械设备有关的司机、安拆、信号司索、电气设备安装调试、测量等工种。应当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或“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格证书”,分别能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和“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上查询到。

在职人员应当提供本人在企业自申报材料之日起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退休人员原则上年龄不大于68岁,应当提供聘用合同、身份证和退休证。

技师

2分/人

高级工

2分/人

中级工

1分/人

2

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3分/人

12分(至多认定4人)

18分(合计至多认定6人)

在职人员应当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三类人员C本),本市租赁企业能在本市信息系统直接获取,外地租赁企业能在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上查询到。

在职人员的证书上的企业名称应当为本企业名称,证书在有效期内。

3

专业管理人员

(机械员)

3分/人

12分(至多认定4人)

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应当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专业管理人员(机械员)考核合格证书,能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上查询到。

在职人员的证书上的企业名称应当为本企业名称,证书在有效期内。

退休人员原则上年龄不大于68岁,应当提供聘用合同、身份证和退休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注:1.自2019年1月1日起,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计算信用评价得分按照以上标准执行。2019年以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计算信用评价得分仍按照《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6版)》执行。2.自2018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进行备案和信用评价的,原则上不再添加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信息,已经添加备案并计算信用评价得分的,加分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9年1月1日起,系统删除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信息,不再作为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信息进行备案和计算信用评价得分。3.租赁企业配备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时,可以聘用具有从事本岗位身体条件和从业能力的退休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外),原则上退休人员的年龄不大于68岁。租赁企业可凭聘用合同和退休人员身份证、退休证、相关从业证书等材料申请加分,但申请加分的退休人员不得超过2人。退休人员可以在不多于2个租赁企业任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4.所有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必须能在相关部门网站上查到,否则不予认可。


4.1.4 场地及生产设施情况(7分)

场地及生产设施情况包括场地情况(5分)和生产设施情况(2分)。

4.1.4.1 场地情况(5分)

序号

评价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认定依据

1

设备维修场地

2分

应当具有场地使用证明和照片。场地为自有的,应当具有土地使用证明;场地为租用的,应当具有租赁合同或使用协议等。场地使用证明应当在有效期内。照片应当能反映场地全貌,应当能体现出维修、存放、办公的功能。

2

设备存放场地

2分

3

企业办公场地

1分


4.1.4.2 生产设施情况(2分)

序号

评价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认定依据

1

绝缘电阻表

0.5分

原则上认定发票,发票上的付款单位名称应当为本企业名称。生产设施为其他企业转让的,应当具有原始发票和转让合同。发票丢失的,应当提供其他证明。


2

接地电阻表

0.5分

3

电子或机械吊秤

1分


4.2 良好信用(24分)

4.2.1 综合实力信息和科技进步信息(14分)

类别

序号

评价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最高分

认定依据

综合实力信息

1

取得行业确认证书

2分

14分

应当具有“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证书”,能在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网站上查询,证书在有效期内。

2

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二级及

以上资质

4分

应当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三级

资质

2分

3

年度抽检合格率60%(含)-80%(不含)

3分

在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现场执法检查中,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设备进行实体检查,一年内本企业被抽查设备不少于2台,且整机合格率在60%(含)-80%(不含)。统计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4

年度抽检合格率80%(含)以上

4分

在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现场执法检查中,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设备进行实体检查,一年内本企业被抽查设备不少于2台,且整机合格率在80%(含)以上。统计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5

年度用户评价合格率60%(含)以上

3分

企业每个在网上办理备案的工程,在使用登记注销后由施工单位对租赁单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价,评价项包括“优、合格、不合格、不评价”,一年内用户评价的设备不少于2台,且用户评价合格率在60%(含)以上(即:一年内已评价为优和合格的项数之和/一年内已评价的项数)。统计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6

年度用户评价优秀率60%(含)以上

4分

企业每个在网上办理备案的工程,在使用登记注销后由施工单位对租赁单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价,评价项包括“优、合格、不合格、不评价”,一年内用户评价的设备不少于2台,且用户评价优秀率在60%(含)以上(即:一年内已评价为优的项数/一年内已评价的项数)。已认定年度用户评价优秀率60%(含)以上,不再重复认定年度用户评价合格率在60%(含)以上。统计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7

投保相关商业保险

3分

应当具有保险单,根据保险单号,能够在相关网站查询。

科技进步信息

8

主编国家标准

3分

应当作为主编单位或参编单位编制建筑起重机械的有关标准,或本单位职工作为建筑起重机械有关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或主要审查人员,标准应当在实施期内。

9

主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2分

10

参编国家标准

2分

11

参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1分

12

取得与建筑起重机械相关的专利

3分

应当具有建筑起重机械相关专利证书,能在“中国专利查询系统”查询,证书在有效期内。

13

实行信息化管理

3分

应当具有设备远程监控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等信息化管理系统,并运用信息系统辅助企业管理。



4.2.2 获得奖励信息(10分)

类别

序号

评价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最高分

认定依据

获得奖励信息

1

国家级政府部门先进单位

3分

以获奖时间(文件印发日期)之日起2年内为有效加分期,超过2年,不再予以加分。有效加分期内,同一获奖项目不累计加分。

10分

应当具有评选单位的文件或相关证书

2

国家级行业协会先进单位

2分

3

省级政府部门先进单位

2分

4

省级行业协会先进单位

1分

6

省级(含)以上政府部门竞赛集体一等奖或个人第一名

3分

7

省级(含)以上政府部门竞赛集体二等奖或个人第二名

2分

8

省级(含)以上政府部门竞赛集体三等奖或个人第三名

1分

9

省级(含)以上政府部门通报表扬

3分

10

参与工程获得“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称号

3分

11

参与工程获得“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称号

2分

12

参与工程获得“绿色安全工地”称号

1分

13

在国家级政府部门督查(督察)中,在建筑起重机械方面经检查管理情况合格

2分





4.3 不良信用(扣分)

序号

评价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最高分

认定依据

1

执法检查信息

在现场执法检查中,设备管理和设备实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文件要求,被责令整改的,一次扣1分;经责令整改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扣2分。(已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在现场执法检查中,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设备进行实体检查,一年内本企业被抽查设备3台及以上,且整机合格率低于60%的,扣2分。


在现场执法检查中,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设备进行实体检查,在一个工程的一次抽查中,本企业被抽查设备3台及以上,且整机合格率低于60%的,扣2分。

以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之日起1年内为有效扣分期,超过1年,不再予以扣分。

不设

上限

应当为本市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执法检查信息。责令整改信息以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施工现场形成的抽查记录为准。

2

通报批评信息

被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的,扣3分。

被省级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扣2分。

被地级市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扣1分。

应当为住房城乡建设部、本市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本市其他市级监管部门、外地省级、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信息,以通报、通知等正式文件为准。

3

责任事故信息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在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方面负有责任的,一次扣5分。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在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方面负有责任的,一次扣10分。

应当为本市和外地发生的建设工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在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方面负有责任。在外地发生事故,以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送或抄送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公函、通报通知等正式文件为准。

4

失信行为信息

在办理设备登记编号、安装拆卸告知备案、使用登记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一次扣2分。


伪造检测报告或防坠安全器标定报告的,一次扣2分。




在办理企业信息注册(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或企业信用评价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一次扣2分。

应当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定属实,予以认定。


应当由检测机构提供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定属实,予以认定。


应当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5

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其他不良信息,一次扣不超过2分。

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备注:租赁企业因同一不良信用行为满足多个扣分项的,按照最高分值的扣分项进行一次性扣分,不重复扣分。


5.信用评价结果

根据信用评价得分,租赁企业分为四个信用评价等级,用星级标记。

(一)信用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信用评价等级为“三星级”;

(二)信用评价得分在50分(含50分)至70分(不含70分)的,信用评价等级为“二星级”;

(三)信用评价得分在40分(含40分)至50分(不含50分)的,信用评价等级为“一星级”;

(四)信用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下(不含40分)的,信用评价等级为“无星级”。

信用评价等级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的企业为租赁信用良好的租赁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无星级”的企业在系统中亮红灯警示。


附件3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记录单

企业备案登记编号


编号获取日期




信用评价记录(年度)

企业名称


信用评价等级

信用评价日期

信用评价类型

备注

企业注册地址


企业所在地


办公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资本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企业负责人


联系方式






技术负责人


联系方式


注意事项

二维码




颁发机关

(专用章)

年   月   日

1、施工单位在选择租赁企业前,应当通过查看《记录单》、网站公示信息或扫描二维码核查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2、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和无星级。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选择信用评价等级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租赁信用良好)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在施工中选择未备案或信用评价等级为“无星级”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3、首次信用评价完成后、半年度信用评价完成后或信用评价等级发生变化后,租赁企业应当在系统自行打印《记录单》。

 打印日期:   年   月   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