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绿化补(赔)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榕政规〔2025〕2号
福州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严控占用绿地行为,强化城市绿化管护,根据《城市绿化条例》《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市绿化补(赔)偿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福州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各县(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征收对象
(一)旧城区内个别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法定指标又确需建设的,在其绿化用地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前提下,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二)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占用园林绿化用地并经市、县(市)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且不能就近建设,占用或改变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单位。
(三)因公共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单位。
(四)以下情况占用绿地不计收绿化补偿费:
1.部分已收储地块未建设时先行临时绿化,该地块启动开发建设时,临时绿化退还建设用地;
2.收储地块红线涉及现状绿地(规划为非绿化用地),占用该现状绿地。
三、收费标准
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马尾区、长乐区除外)的绿化补(赔)偿费征收标准如下:
(一)建设项目绿地率不足的
应缴纳的绿化补偿费=不足法规规定的绿地面积×(土地出让金单价或划拨地价款单价+直接绿化费);
土地出让金单价或划拨地价款单价低于该项目所处地段相应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时,以基准地价计,即:应缴纳的绿化补偿费=不足法规规定的绿地面积×(项目所处地段相应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直接绿化费)。
(二)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占用园林绿化用地的
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应缴纳的绿化补偿费=占用绿地面积×(建设项目相应用地性质及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直接绿化费);
经营性建设项目:应缴纳的绿化补偿费=占用绿地面积×(居住用地相应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2+直接绿化费)。
(三)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
按省住建厅下发的收费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赔(补)偿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19〕32号)和《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绿化赔偿收入部分征收标准的函》(闽财税函〔2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