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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房屋短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房屋短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文旅规〔202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本市房屋短期租赁活动的管理,保障房屋短租活动相关方及相邻权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联合制定《关于规范本市房屋短租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规范本市房屋短租管理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1年12月17日

  

  附件

关于规范本市房屋短租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房屋短期租赁活动的管理,保障房屋短租活动相关方及相邻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房屋短租,是指房屋短租服务提供者将房屋交付住宿人员居住使用,主要按日或小时计算收取费用的活动,属于旅馆业服务活动的除外。

  房屋短租服务提供者,包括取得房屋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业主),以及获得业主同意房屋用于短租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住宿人员,包括预订以及居住使用短租房屋的人员。

  第三条(部门职责)

  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网信、消防救援、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短租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属地管理)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协调和处理本辖区房屋短租相关事务和纠纷,加强对本辖区房屋短租活动的监督、巡查。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房屋短租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房屋短租服务提供者和住宿人员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五条(开展房屋短租活动的要求)

  开展房屋短租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房屋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以及同幢多业主的非居住房屋用于开展短租活动的,应当符合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

  (三)业主同意房屋用于短租活动;

  (四)房屋短租服务提供者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书面告知所在小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条(单幢建筑内客房数量要求)

  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从事短租服务,单个房屋短租服务提供者在单幢建筑内客房数量达到15间(含)以上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七条(房屋短租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要求)

  房屋短租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要求:

  (一)不得向身份不明的人员提供短租服务;

  (二)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住宿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负责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四)发现住宿人员利用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住宿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向互联网平台提交的材料要求)

  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房屋短租活动的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明;

  (二)业主身份证明;

  (三)房屋短租服务提供者身份证明、地址及联系方式;

  (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以及同幢多业主的非居住房屋用于开展短租活动的,应当提交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书面材料;

  (五)业主同意房屋用于短租活动的书面材料;

  (六)房屋短租服务提供者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的《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九条(住宿人员的行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