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案处理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201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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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案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8日
威海市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案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案处理行为,依法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罢免案:
(一)以权谋私,侵占公共财物的;
(二)玩忽职守,给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欺压群众及其他行为给村治安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五)在民主评议中,半数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认为不称职的;
(六)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一年内两次擅自决定村级重大事务的;
(七)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擅自处置村集体资产或者以集体名义借贷,对村集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八)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及时进行村务公开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且拒不改正的;
(九)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不履行村民委员会成员职责的其他方面行为的。
第三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联名的村民应当推选出一至三名代表作为罢免案提案人。
要求罢免两名以上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逐个提出罢免案。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罢免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的,以及因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要求罢免多数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不宜主持召开村民会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罢免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五条 参加罢免会议的村民由村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有关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规定,负责进行资格审查和登记。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罢免表决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登记参加罢免会议的村民名单,并公告罢免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村民对登记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诉,村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召开罢免会议前应发放选民证。因外出不能参加罢免会议的村民可以按《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