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闽政文〔2015〕80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国发〔2014〕4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修订现行临时救助办法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119号),各地先后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
国发〔2014〕47号文件的新要求,对现行的临时救助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并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重点突出临时救助“救急难”的托底性作用。
二、明确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因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原因,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家庭;当地政府认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按
国发〔2014〕47号文件规定确定的个人。
三、规范临时救助标准和资金发放
临时救助标准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适时调整。县级人民政府要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下浮动25%以内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临时救助时,应根据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数,困难原因、程度、种类、时长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同时统筹考虑本年度已获得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情况,合理确定每个家庭或个人的救助时限。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短的,按家庭人口(个人)与临时救助标准视情给予1~3个月的救助;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长的,按家庭人口(个人)与临时救助标准视情给予4~6个月的救助。非本地户籍的外来人员,有固定住所且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的,参照当地居民予以救助。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居民或家庭,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具体程序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县级民政部门要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设立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