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清雪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
威政发〔2009〕55号公布、威政发〔2014〕1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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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2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清雪管理,确保降雪后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及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苘山镇范围内的城市清雪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清雪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威海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清雪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公安、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清雪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清雪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社会力量与专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清雪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各区政府(管委)负责划分各自辖区内的清雪工作责任区,落实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清雪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辖区内道路、门前三包区域和未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清雪工作;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负责各自门前和院内的清雪工作;
(四)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公园、广场、街心花园、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口、公路、铁路的清雪工作,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清雪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六)市场摊区的清雪工作,由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七)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