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村委会养殖用海二次发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0〕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7〕20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关于规范村委会养殖用海二次发包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三届政府2010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关于规范村委会养殖用海二次发包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资源,规范已确权给村民委员会的养殖用海二次发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依规规范海域使用与管理,建立完善养殖用海各项制度,切实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及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发展、渔民增收、渔区和谐。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管海、有偿用海原则。村民委员会在实施养殖用海二次发包前,必须依法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经批准取得海域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养殖用海二次发包期限不能超过海域使用权期限。
2、坚持关注民生、村民优先原则。村民委员会实施养殖用海二次发包应当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发展养殖生产。
3、坚持因地制宜、便于操作原则。养殖用海二次发包要根据当地实际,可采取招投标、分配、协议出让等多种方式。
4、坚持公开透明、民主决策原则。养殖用海二次发包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必须尊重历史,尊重群众意愿,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努力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三、组织领导
1、沿海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养殖用海二次发包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海洋与渔业、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组成,负责辖区内养殖用海二次发包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2、沿海乡(镇)政府要成立养殖用海二次发包工作监督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乡(镇)纪委书记、分管乡(镇)长任副组长,成员由乡(镇)海洋与渔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