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综〔2011〕1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继续有效,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沿海各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沿海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

现将《山东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山东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居民海岛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利用本省管辖范围内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未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海洋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使用者依法向国家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款,不包括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依法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

第三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未经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得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

第四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限价制度。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执行。

无居民海岛的等别划分、用岛类型界定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分别参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第五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不得低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的计算公式为: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使用年限×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标准

公式中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以无居民海岛使用批准文件或招标、拍卖、挂牌、公告等法律文书确定的开发利用面积为准。

第六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前,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办法对出让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省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八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实行中央、省、市、县四级分成,其中,中央20%,省级20%,市级10%,县级50%。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分成比例为60%,其所在的设区市不参与资金分成。

第九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纳入各级财政一般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海岛保护、海岛管理、海岛调查和海岛生态修复。

第二章  征  收

第十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照批准的使用年限实行一次性计征。

应缴金额超过1亿元的,由海岛使用者提出申请,经批准用岛的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分次缴纳;首次缴纳额度不得低于总额度的50%,并须在3年内缴清。

分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在首次缴纳后,由批准用岛的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全部缴清后,由发证机关依法换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者申请分次缴纳的批准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申请和核准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国务院批准用岛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岛的,由海岛所在地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缴,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应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和无居民海岛所在地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应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到当地银行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国库。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缴款人提供“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并将“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复印件分别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和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据此登记收入辅助账簿,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项目编码为“86542”。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到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项目执收编码,领购“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用岛面积、适用的征收等别、征收标准、应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数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期限、缴库方式、适用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相关内容。

缴入国库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8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并下设01目“中央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和02目“地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

第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应在收到“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30日之内,按要求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到期未缴付的,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由负责审批的海洋主管部门下达《催缴通知书》,通知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在30日缴清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及其滞纳金。

滞纳金随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规定分成比例和科目一并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三章  免  缴

第十四条  下列用岛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一)国防用岛;

(二)公务用岛,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承担公共事务管理任务的单位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用岛;

(三)教学用岛,指非经营性的教学和科研项目用岛;

(四)防灾减灾用岛;

(五)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岛,包括非经营性码头、桥梁、道路建设用岛,非经营性供水、供电设施建设用岛,不包括为上述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用岛;

(六)基础测绘和气象观测用岛;

(七)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海洋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益事业用岛。

第十五条  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应当依法提出申请并经核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项目用岛,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申请免缴国务院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免缴省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分别向省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包括免缴理由、免缴金额、免缴期限等内容;

(二)能够证明项目用岛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