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教〔2018〕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关于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规定,有效期截至2028年7月31日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教育局:
按照《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7〕46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等要求,为提高幼儿园经费保障水平,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学前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短板,也是财政投入的薄弱环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解决好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问题”。制定全省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标准,是支持我省学前教育加快发展的有力抓手和切入点,对于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运转保障水平,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制定和落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大民生工程切实抓紧抓好,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
二、拨款标准
综合考虑外省情况和我省实际水平,为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支持力度,同时兼顾各地财政负担能力,将我省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最低标准确定为每生每年710元,自2018年起正式执行,确有困难的市、县(市、区),必须在2020年以前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要制定拨款标准落实时间表,经市级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各市要进一步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县(市、区)在明确的时间节点足额落实拨款标准。已建立生均公用经费制度且标准高于省定最低标准的,不得降低现行标准。以后年度,省里将适时提高拨款标准,建立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
三、适用范围
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适用范围为全省所有公办幼儿园(包括教育和其他部门办园,企事业单位、部队、集体办园),对市、县(市、区)认定公布的办园行为规范、达到相关办园标准,且收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园收费标准2倍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公办园标准给予生均经费补助。
在足额落实省定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前教育发展状况、办园成本差异、办学质量和规模、财力状况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