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综〔200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有关区县农经委、林业(农林)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二、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集中用于全市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为20%;返还被占用或征用林地所在区县用于本区县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为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