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闽发改生态〔2016〕8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发改规〔2022〕11号)规定,保留,决定延长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发改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金局:
根据《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号)要求,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共同研究起草了《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实施细则(试行).doc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均衡供需关系,防范市场风险,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行为,根据《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行为。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省政府设立由分管省领导任组长,省发改委主任为副组长,省直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以下简称“省碳交办”),负责对市场调节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省经济信息中心是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的执行机构,负责市场调节的相关执行工作。
第二章 市场调节
第六条 当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出现以下情况时,省碳交办组织省碳排放权交易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对市场情况进行论证分析,并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投票方式形成决议,超过三分之二成员认定即为有效决议。省碳交办参考专委会决议决定是否进行市场调节。
(一)我省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幅或跌幅达到一定比例;
(二)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流动性、连续性不足时;
(三)影响市场健康运行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市场调节是指省经济信息中心在省碳交办的指导下,通过配额投放、配额回购等方式调节供需关系的活动。
配额投放是指省经济信息中心在配额市场价格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