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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版】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版】
(2000年5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发布 根据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4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和完好,根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本规定保持整洁。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本辖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

  规划、建设等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顶部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不得擅自设置设施、设备。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可能对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第五条 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委员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为玻璃幕墙的,至少每年清洗一次;外立面为水刷石、干粘石和喷涂材料的,应当定期清洗并至少每五年粉饰一次;外立面为其他材质的,视材质情况定期清洗或者粉饰。

  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粉饰。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残损、脱落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

  第七条 本市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时,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粉饰。

  第八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应当保持原建筑物、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色调、造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