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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0〕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省农信社福州办事处联合制定的《关于福州市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福州市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委编办 省农信社福州办事处

  (二○一○年七月九日)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0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完善我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迫切需要,是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力度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职责,扎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性质与条件

  (一)性质用途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贷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对象条件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全日制本专科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学生(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4、入学前,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申贷起止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10月15日。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贷款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已在就读高校获得助学贷款的在校生仍然在所就学的高校办理贷款。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政策

  (一)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二)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两年为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按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贷款流程。贷款学生凭有效证件和农信社(以下称经办银行)要求的有关资料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共同对贷款学生资格及所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详细情况逐笔向省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备。经办银行将贷款转入学生个人账户后,从个人账户直接扣划汇往其所就读高校的指定专门银行账户。

  (四)贷款利息。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考入中央高校以及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福建本省地方高校就读的,省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学生生源所在地的设区市财政承担。

  (五) 风险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