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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津发改工业〔2009〕3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津发改法规〔2018〕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充分发挥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技术改造投资项日管理,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发改产业[200917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指新增中央投资切块给天津市用于支持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贴息或补助资金。

所称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给子的贷款利息补贴;所称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原则上接项目货款的实际发生额两年贷款利息安排贴息资金。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

经严格审查,对于确实需要支持、确实不需要银行中长期货款的项目,可申请投资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

单个项目贴息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补助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钢铁、汽车、船舶、石化、纺织、轻工、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等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支持方向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项日单位要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银行信誉良好,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需要国家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章 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审查



第六条 根据新增中央投资安排方案,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共同组织天津市地方企业项目,联合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项目申请(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情况表》)

上报的项目还应提供如下文件: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決定》及配套规定进行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省级银行的贷款承诺函。

第七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审核通过的项目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天津市经济委员会联合通知列入项目计划的企业,向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经济委员会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当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资金额度少于国家切块资金额度时,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天津市经济委员会组织补报。

第八条 列入项日计划的企业,应委托国内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

第九条 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资料:

(一)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省级银行的货款承诺函;

(三)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五)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六)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七)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八)项目报批文件中须附有设备采购清单。



第三章 资金申请报告的评估和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