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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0月31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延长《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9年 11月 2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做好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经2023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将《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8〕13号)的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0月31日。

特此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发〔2018〕13号

各区国土分局,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根据《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津政发〔2002〕90号)和《天津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意见》(津政办发〔2014〕14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存范围

(一)2003年1月1日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住宅,包括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住宅,及其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二)2009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非住宅。

(三)开发建设单位已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的自持房屋。

(四)无销售价格的定向实物安置经济适用房。

(五)示范小城镇安置房。

二、交存标准

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依据物业项目整体性质,按照下列标准交存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项目整体性质为住宅的,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不配备电梯的,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按1%交存;配备电梯的,开发建设单位按1.5%,购房人按1%交存。

(二)商品房项目整体性质为非住宅的,其中的非住宅类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交存;其中的住宅类房屋按照上述第(一)项执行。

(三)开发建设单位自持的商品住宅,按照销售许可证明确的销售价格为基数,不配备电梯的按2%,配备电梯的按2.5%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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