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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人发〔2004〕1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人才人事方面政策文件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2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管理,依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资格考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与职称有关的专项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资格考试的计划和要求,加强对各项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在实施资格考试工作中,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及考试部门应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并按确定的分工,各司其职,认真组织。

第五条  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考试监督员作用,加强在资格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的监督,保证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

第六条  各项资格考试应严格按照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缴考试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收支管理。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七条  省人事厅及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考试的文件要求下达各项资格考试的通知,各级考试部门应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前向社会发布《考试公告》。

公告的内容应包括:考试名称、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地点以及其它相关事项。

第八条  考试报名实行属地化管理,考生可以在工作单位(含临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考。滚动考试过程中跨省异地调动的考生,报名时应提交原所在省(区、市)报考的信息档案证明,有关考试部门应负责为考生办理转接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考生各科成绩合格后,由最终成绩合格所在的省(区、市)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

第九条  报名时,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报名现场审查或报名后汇总审核。各级考试部门应为报考人员准备好《报名信息卡》、《资格考试报名表》、《报考手册》及有关报名材料,公布与报名工作有关的信息编码以及与本次考试有关的其他事宜,按报名工作程序及要求为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条  报名一般采取集中时间报名。在集中报名时间过后,报名时间截止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补报名时间。

第十一条  报名条件按国家及省下达的各专业资格考试文件规定执行。报名条件中的学历是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专业工作年限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四章   考前准备



第十二条  考前考试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拟定详细、周密的考试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根据报名情况统筹安排考点和考场,并制作准考证。考点、考场的选择、布置及工作人员的配置按考点、考场设置的要求办理。

(三)认真做好有关报名数据的统计工作,按规定时限向上级考试部门上传(上报)《试卷预订单》(一式两份)。

(四)组织对主考、监考、巡视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职责。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各自的工作职责;

2、考试实施步骤和要求;

3、与考试有关的纪律和规定;

4、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整理、装订和密封方法;

5、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6、其他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考试部门对试卷运送、交接、保管和分发工作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各个环节的安全。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十四条  考试实施应按考试实施办法、方案和要求进行,并严格执行考场规则等考试纪律。考试确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如期进行,必须更改考试时间时,由省人事厅及时上报国家人事部,经批准后方可采取补救办法或顺延考试时间。

第十五条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负责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各级考试部门负责考试考务等工作。

第十六条  考区总主考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领导担任;考点主考由人事(职改)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业务处(科)领导担任;考点副主任由所在学校领导担任;考点巡视人员由人事(职改)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派出;监考人员由学校教师担任。

第十七条  考试期间,凡设考点的考试考务部门须安排昼夜值班,值班时间一般为考试前一天19:00至考试结束后1小时。



第六章   考后管理



第十八条  凡在组织的评阅卷工作,应按国家人事部的规定组织进行,省人事厅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评阅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阅卷应严格按国家下达的统一评分标准和程序进行,阅卷结束形成的考试信息软盘或考试成绩登记册,应及时复制并由省人事厅职改办与考试部门分别保管。

第十九条  省有关考试部门在收到国家人事部(或授权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考试合格标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考试考务部门核对考试情况与合格人员统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