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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劳动模范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劳动模范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
厦府办〔2012〕3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表彰劳动模范为特区建设做出的突出贡献,提高我市劳动模范的医疗保障待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00号)和《厦门市政府与厦门市总工会第15次联席会议纪要》(〔2012〕182号)文件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解决劳动模范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解决劳动模范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总工会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劳动模范的医疗保障待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00号)和《厦门市政府与厦门市总工会第15次联席会议纪要》(〔2012〕1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决我市劳动模范医疗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享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劳模”)。

  二、劳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劳模分别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劳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因工作单位关闭破(停)产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由其主管部门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缴费有困难的劳模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工会申请,经区劳模管理部门确认后,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资金予以解决。

  (二)劳模所在的工作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缴费有困难的,经劳模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级工会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后,单位缴费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解决。

  (三)属于城乡居民的劳模,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和镇(街)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属于生活困难和特殊困难的劳模,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工会提出申请,经区劳模管理部门确认后,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承担。

  三、退休劳模医疗保障待遇

  (一)设立退休劳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专款用于退休劳模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每年安排30万元,其中省部级以上退休劳模医疗补助金20万元、市级退休劳模医疗补助金10万元,上述补助金可由市总工会(评模办)统筹使用。

  (二)退休劳模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予以一定比例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退休劳模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