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潍政字〔2021〕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3号)规定,由责任部门在文件有效期届满之前组织修改,逾期未完成的,文件自动失效。
为切实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与平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潍坊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Ⅱ、附录Ⅲ》《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用工具和方法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药物、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弹弓、诱笼、粘网、陷阱、地枪、排铳和其他枪支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犬猎、鹰猎、捡取鸟卵等方法进行猎捕。
四、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五、本通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潍政字〔2020〕40号 )同时废止。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潍坊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工作方案》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1〕6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字〔2021〕13号)精神,进一步摸清我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家底,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拯救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