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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3〕1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的意见》(厦劳社〔2003〕77号)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六月三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的意见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4月14日)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缴后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的工作内容

  (一)范围及业务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含离休人员医疗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由地方税务部门办理以下业务:

  1、登记(含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登记证核发与缴销)和确定工伤保险费率;

  2、申报(含月人员增减、类别确定及缴费工资审核,年度缴费工资审核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确定);

  3、征缴(含缓缴审批,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自由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政策性补缴金额、协保费金额和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征收;

  4、对欠费单位进行催缴,并按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