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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建发〔2010〕5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既有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既有多层住宅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现制定印发《关于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

  为完善我市既有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既有多层住宅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已建成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城镇多层住宅,符合本意见条件的,可申请增设电梯。
申请增设电梯,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出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意见。
二、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遵循业主自愿、利益协调、安全可靠、政策支持的原则,资金以自筹为主、社会其他资金为辅。
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由本楼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共同决定。同时,应征得因增设电梯后受到采光、通风和噪声直接影响的本单元业主的同意。
四、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达成以下方案: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筹集方案;
(二)电梯运行维修费用(电费、维修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分担方案。
(三)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方案;
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业主也可以共同决定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
以上方案应当形成书面协议。
五、住宅增设电梯后的建筑间距、建筑日照、消防安全、建筑平面设计、结构安全等应当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六、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以业主自筹为主;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同意的,可以使用房改售房款。
七、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取得相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