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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财采〔201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激发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活力,根据《 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机制

(一)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特点,依法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必须符合法定适用情形。

(二)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属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可以依法选择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实施采购,也可以按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管理要求,通过单品牌竞价、自选品牌竞价、多品牌竞价以及定点自主采购等形式实施采购。

二、简化科研仪器设备审批审核程序

(一)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可在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时注明“科研仪器设备”,并在政府采购计划中备案相关科研项目资金批复文件或科研项目立项合同书,市财政部门将予以优先审批。其中,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有关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执行相应的专家论证、公示及审批程序。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法定适用情形的项目,可以不进行公示,直接通过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备案政府采购计划。

(二)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专家论证意见随政府采购计划一并备案,市财政部门不再执行相应审核手续。参与论证的专家由采购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选定,可以选择本单位熟悉该科研仪器设备的专家参与论证。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属于国家